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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税局和地税局关于201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公告

发表时间:2011-05-24 00:00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深国税告〔2011〕1号


  为做好2010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凡属我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按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当办理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各分支机构,以及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内容

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2010年前沿修订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等文件规定的程序、时限和要求,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四、纳税申报方式和流程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实行网上申报方式。

纳税人使用2008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查账征收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11张附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汇算清缴时限内,通过我局门户网站(www.szgs.gov.cn)分别填写和报送所适用的申报表,并结清税款。同时,通过我局门户网站“财务会计报表申报模块”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此时,必须重新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前台进行更正申报。在原申报表上涂改进行更正申报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更正后的申报表(整套、一式三份)由征收前台交纳税人、税源管理科、数据处理中心。

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税大厅设立了“自助报税服务区”,提供给纳税人进行“自助式”申报。

五、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从网上打印,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财务报表;

(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包括事先备案涉税事项的结果通知书,及事后报送相关资料);

(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六)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七)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各分支机构,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八)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需提供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全年各月份)、营业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九)纳税人凡发生下列事项,必须附送有关中介机构的审核鉴证报告: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需要附送有关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核事项;

2.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完工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审核事项;

3.纳税人发生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费用,需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事项。

(十)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六、中介机构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为了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准确率,规范征纳行为,我局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继续积极倡导纳税人委托有鉴证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涉税鉴证业务,并在汇算清缴申报时提供相关鉴证报告。

七、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本通告第五条所列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其它事项

(一)企业所得税网上年度纳税申报、汇算清缴有关政策规定及具体操作事宜请登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szgs.gov.cn )或拨打服务热线12366-1查询。

(二)本通告的相关事项,如国家税务总局在2010年度汇算清缴结束之前下发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办理。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通告深地税告

[201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局管辖的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事项
  (一)凡在纳税年度内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盈利或亏损,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照税法及有关规定,在2011年5月31日前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应按税法规定自行进行纳税调整,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补(退)所得税税款,并于2011年5月31日前通过互联网申报或到主管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上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并于办理申报时一并报送下列报表、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事业单位为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3.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三)为适应深圳市企业所得税征管的需要,我局在2008年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格式做了适当调整,因此纳税人在进行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仍必须使用深圳地税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具体表格及填报说明可登录深圳地税网站(http://www.szds.gov.cn)下载。
  (四)为提高汇算清缴质量,各区地方税务局在汇算清缴期间为纳税人举办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前沿政策解读等。纳税人可自行登录深圳地税网站(http://www.szds.gov.cn)下载相关培训资料,并按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参加培训。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事项
  (一)凡在2010年12月31日前登记开业的各类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在2010年度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依法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及年度纳税申报。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应按税法规定自行进行纳税调整并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税额,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缴应退(补)税额,在2011年3月31日前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报送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并附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如投资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中含有合伙企业的,投资者还应报送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汇总申报表,同时附送所有企业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当年度已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三、为了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准确率,规范征纳行为,提高税务机关审核工作效率,纳税人可依据自愿原则,委托有鉴证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涉税鉴证业务,并在汇算清缴申报时提供相关鉴证报告。纳税人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申报资料,我局将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作为我局进行税务检查选案的参考依据。
  四、纳税人如未按税法有关规定进行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和报送汇算清缴有关资料,我局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需进一步了解或咨询有关事项的,请致电深圳地税咨询热线12366,或登录深圳地税网站(http://www.szds.gov.cn)。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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